刘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舒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