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舒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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