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洪远与黄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0
原告骆洪远,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汉族,遵义县人,系骆洪远之妻。

被告黄元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洪远与被告黄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洪远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元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洪远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元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洪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骆洪远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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