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分与陈守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1
原告刘跃分,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小军,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守志,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叶乡北路76号。

负责人申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分与被告陈守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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