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昌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1
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普定信用联社),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昌虎,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昌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盛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供被告陈昌虎住址普定县城关镇,该住所地无被告陈昌虎,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昌虎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供被告陈昌虎的住所地及基本信息,不具体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盛雕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阳玉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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