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志强、罗桂香与何长红、刘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1
原告莫志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桂香,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长红,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盼盼,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莫志强、罗桂香与被告何长红、刘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志强、罗桂香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长红、刘盼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志强、罗桂香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志强、罗桂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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