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供电局与九五运输公司、熊某、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0:01
原告普定县供电局。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品,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某,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206、207、209、211号。

负责人夏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俊,系重庆市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九五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长生路21号1-5。

负责人潘阳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普定县供电局诉被告重庆市九五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发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定县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郑厚荣和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定县供电局诉称:2013年10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熊某驾驶被告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所有的渝BR991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442县道从六枝往普定方向行驶,行至442号县道16KM+200M处,因其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电杆,造成原告电杆损坏。事故经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310040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名下。为保证正常供电,原告委托普定县腾丰实业有限公司对电杆及线路进行修复,修复费为113312.28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保险公司核准赔偿仅为70000元,双方存在差距,经多次协商无果,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熊某和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312.2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被告熊某未作答辩。

被告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在我公司投保的车辆是渝CK3815,而不是本案的肇事车辆渝BR9919,请法院依法核实。渝CK3815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50万元,在被投保人提交驾驶证、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下,我公司同意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应该以评估公司评估的80161.61元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0时10分许,被告熊某驾驶渝BR9919号自卸货车,沿442县道从六枝往普定方向行驶,行至442号县道16KM+200M处,因其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电杆,电杆倒后损坏朱某某户房屋,造成原告普定县供电局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电杆损坏,朱某某房屋受损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3100405号),认定被告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26日经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委托深圳市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公估,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保险公估报告》,原告普定县供电局电力架空线路工程损失80160.61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通信架空线路工程损失61036.95元;第三者民房损失5000元。损失金额总计146197.56元。

同时查明,被告熊某驾驶的渝BR9919自卸货车原车牌号为渝CK3815,原所有人为重庆市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2013年9月16日渝CK3815车牌变更为渝BR9919车牌,当前所有人被告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提交《保险公估报告》,同意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按《保险公估报告》所公估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普定县供电局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熊某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五张和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险车辆信息表、《保险公估报告》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普定县供电局电力架空线路受损,虽然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为113312.28元,但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委托深圳市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所作的《保险公估报告》,故原告普定县供电局电力架空线路工程损失为80160.61元。根据事故认定,被告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渝BR9919以原车牌渝CK3815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此被告熊某和被告九五运输綦江分公司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其他人的损失,经深圳市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公估损失金额总计146197.56元,原告普定县供电局电力架空线路损失占54.8%(80160.61元÷146197.56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合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96元(2000元×54.8%),余款79064.61元(80160.61元-1096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外,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普定县供电局电力架空线路损失人民币80160.61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普定县供电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发茂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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