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发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原告与被告建立自由恋爱,2002年农历八月间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双方共同生育二女一男:长女杨某甲(农历二○○二年腊月十四日生),次女杨某乙(农历二○○七年九月五日生),长子杨某丙(农历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生)。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好,但时间一长被告就不拿原告当自家人,经常动不动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嗜赌和游手好闲,不顾家庭生计和家庭经济发展。今年正月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联系。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完全失去共同生活的意义,家庭关系无法再维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育的孩子杨某甲、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次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9年认识自由恋爱,2002年农历八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双方于2003年1月16日生育长女杨某甲(读小学五年级),2007年10月10日生育次女杨某乙(读小学一年级),2009年6月19日生育长子杨某丙(读幼儿园),现三个子女跟随被告父母在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居住生活。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作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原、被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节(绝)育证和本院依职权向普定县公安局化处派出所调取的原、被告一家人的户籍登记证明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笔录相互佐证,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依法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共同生育的三个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现原告已作计划生育绝育手术,且原告作为妇女其劳动能力与被告相比较弱,在外务工收入不高,故原告诉请共同生育的孩子杨某甲、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次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长女杨某甲、长子杨某丙由被告杨某某自行抚养,次女杨某乙由原告褚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发茂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郭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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