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珍与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3
原告王安珍,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吕显力,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左侧。

法定代表人袁敏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吉利。

委托代理人张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珍与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珍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安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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