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与余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3
原告田军,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格勇,男,蒙古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毕建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瑞,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军诉被告余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格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军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格勇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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