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林生与福泉市众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补正裁定书
本院2014年11月27日对再审申请人肖林生与被申请人福泉市众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罗士锋、苏君学、陈虹萤、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南民再终字第18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12页12行中的“(2010)黔南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变更为“(2010)黔南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 袁 慧
审判员 韩建丰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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