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2康杰(深圳仲裁委员会移送)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康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安顺市天翔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安顺开发区北二环路西侧简烟坡(原休林酒店)。
法定代表人:姜晖。
被申请人:叶荃,住贵阳市。
申请人康杰与被申请人安顺市天翔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叶荃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2584.12372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银信富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深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顺市天翔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叶荃价值2584.12372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0 一 四 年 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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