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1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8
申请人:唐春红,住本省六盘水市。

被申请人:樊吉生,住山西省临汾市。

申请人唐春红与被申请人樊吉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900元,申请人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唐春红的银行存款369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樊吉生的银行存款369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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