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4贵阳建筑公司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城基路185号二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潘贵强。
被申请人:艾致林,住本市。
申请人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艾致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10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董子良、董珊及董珏自愿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董子良、董珊及董珏的价值108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艾致林的价值108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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