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3诉前保全裁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09
申请人:王磊,住本市。

被申请人:蒋国华,住本市。

被申请人:何寅,住本市。

被申请人:刘华,住本市。

申请人王磊与被申请人蒋国华、何寅及刘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国华、何寅及刘华的价值127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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