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0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梁蓉,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王春龙,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申请人梁蓉与被申请人王春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春龙的银行存款30万元,担保人梁泽均自愿提供其贵GV0016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梁泽均的贵GV0016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春龙的银行存款3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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