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除权判决(麻栗坡公司)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0:14
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地址在麻栗镇南朵村干冲。

法定代表人:张星福。

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为贵州省金沙县兴旺矿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付款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日,收款人为贵州佳信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芸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