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8微微公司财产保全裁定(贵阳仲裁委移送)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贵州微微娱乐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陕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荣,住本市。
申请人贵州微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荣因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8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孟桂珍、杨岚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微微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孟桂珍的坐落于本市南明区四方河路山水黔城十一组团1号楼1单元11层2号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杨岚的贵AKC311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荣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0 一 四 年 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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