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0:23
原告卢某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卢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19日生育一小孩,2014年12月26日孩子因病夭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

被告辩称,原、被告2012年2月认识自由恋爱,并于同年8月22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2012年8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19日生一小孩(2014年12月26日生病夭折)。夫妻感情较好,互敬互爱,未曾吵架。夫妻共同债务有:向王国美借款1.1万元、张应付借款6000元、张应贵借款9600元、江进军4500元、周红艳2450元、周启学7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内,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2月认识,同年8月22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2日生一小孩,2014年12月26日孩子因病夭折。

本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

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办理的结婚登记,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只要原、被告在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鑫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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