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彭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笑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同居至今,1996年6月10日生育长女赵某某A;2000年11月19日生育二子三子赵某某B、赵某某C。共同生活期间,在六枝特区郎岱镇上寨村六组修建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四间两层。由于经常吵闹,现无法继续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B、赵某某C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原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同居至今,1996年6月10日生育长女赵某某A;2000年11月19日生育二子三子赵某某B、赵某某C。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属同居关系。关于原告要求抚养赵某某B、赵某某C的请求,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较为适宜。关于原告诉称共同财产有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上寨村六组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四间两层,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子赵某某C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非婚生子赵某某B由被告彭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方笑金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