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0:23
原告张某某。

被告付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笑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9月认识, 1年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1日生育长女付某某A。由于夫妻双方时常发生吵闹,受不了被告的折磨;另外被告挣钱不拿回家,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一起工作认识,经过长期接触、了解才确立的恋爱关系,顶着双方亲人极力反对的压力才结婚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告说被告重男轻女,挣钱不拿回家,不是事实,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认识, 1年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1日生育一女,起名付某某A。

另查明,原告系再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多年后才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本着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原则,多交流、多沟通、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同时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方笑金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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