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高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忠亮、刘英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4月0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农民日报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高某某于1999年06月同居生活。2000年06月11日经贵州省盘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06月17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高某。由于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于2012年10月02日被告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男孩高伟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高某某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有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无个人财产。
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1、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高某某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盘县某乡某村村委证明二份,拟证实被告高某某离家外出的事实;3、结婚证明二份,拟证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时间及合法婚姻;4、独生子女证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生育一个男孩的事实;5、男孩诚信证明一份,拟证实原告未违反计划生育。
法院依职权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高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1998年01月认识,1999年06月同居生活,2000年06月11日经贵州省盘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结婚证为:黔盘县某婚字第200000118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08月17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高某。由于婚后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闹,导致夫妻矛盾激化。被告高某某于2012年10月02日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被告无个人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盘县某乡某村村委证明、结婚证明、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登记结婚已生育子女,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男孩高某,原告李某某要求抚养,不要被告高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高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不付抚养费;
三、被告高某某有探望男孩高某的权利,原告李某某应提供方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李 彪
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
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
二O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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