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上一届黄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黄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忠亮、刘英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农民日报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于2002年11月04日经贵州省盘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08月24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刘某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1年06月被告黄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女孩刘秋梅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黄某某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有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无个人财产。
原告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1、原告的身份和被告黄某某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盘县某乡某村村委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3、结婚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时间及合法婚姻;4、诚信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未违反计划生育。
法院依职权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2年11月04日经贵州省盘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证为:黔盘县旧营婚字第200200173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08月24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刘某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闹,导致夫妻矛盾激化。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0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被告无个人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盘县某乡某村村委证明、结婚证明、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登记结婚已生育子女,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夫妻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女孩刘某梅,原告刘某某要求抚养,不要被告黄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梅,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黄某某不付抚养费;
三、被告黄某某有探望女孩刘某梅的权利,原告刘某某 应提供方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李 彪
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
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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