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3乌当小贷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保全财产)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25
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99号蓝波湾新天卫蓝景街区3栋1层10号、11号(新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江宜珊,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贵阳,住本市。

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都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阳。

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贵阳、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贵阳、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竹君

二 0 一 四 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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