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4刘传敏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25
申请人:刘传敏,住本市。

被申请人:贵州金信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解放路元和国际23楼。

法定代表人:王锦武。

申请人刘传敏与被申请人贵州金信汇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金信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刘传敏及担保人张磊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刘传敏坐落于本市云岩区旭东路245号2幢1层5号的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刘传敏及担保人张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本市南明区中山西路77号华亿大厦1幢11层2号房屋。

三、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信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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