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王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农民日报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6日经盘县旧营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未生育子女。被告王某某2014年7月28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也无个人财产。
原告马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出生时间和住址。3、结婚证二本,拟证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时间及合法婚姻。4、某乡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5、诚信证明一份,拟证实为诚信户。
法院依职权调取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2、结婚证,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原、被告是合法婚姻的证据。3、某乡某村村委会证明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6日经盘县旧营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22207——2014-000054。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未生育子女。被告王某某2014年7月28日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马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也无个人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被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李 彪
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
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冬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