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超等与王月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26
原告文超。

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珂金。

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佳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经理。

被告王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超、张珂金与被告贵州佳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月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超、张珂金于2015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超、张珂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超、张珂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文超、张珂金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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