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康诉被告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舒康,1981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学平。
被告郭飞,1985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康诉被告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康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康以被告郭飞无法联系不能到庭应诉,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舒康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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