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9883XXXX。
代表人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吉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8月11日15时05分,被告驾驶贵A8698M号小型轿车撞向原告的自建房屋,导致房屋底层堂屋中间墙体坍塌,门柱断损,部分墙体裂缝,墙面瓷粉大面积掉落,屋面裂缝,檐口漏水,后窗角渗水。经六盘水衡佳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住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253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5万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房受损经济损失共计6.2583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过高,从事发至今,原告扣下车辆,其也有经济损失。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的直接经济损失过高,对评估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对间接经济损失不予承担。
原告张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宅基地使用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对受损房屋享有权利。3、《评估报告书》一份,拟证明房屋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533万元。4、评估收费发票一份,拟证明评估费为3300元。
被告陈某、平安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宅基地使用证》、评估收费发票无异议。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认为评估机构没有相关资质。
本院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宅基地使用证》、评估收费发票,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认为评估机构没有相关资质,本院认为,该评估报告系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评估,且评估报告附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因此该评估报告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保险单抄件一份,证明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
原告张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保险单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陈某驾驶贵A8698M号小型轿车由六枝沿贵烟线往水城方向行驶,至贵烟线185KM+200M处时,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撞向右侧张某家房屋,致房屋受损。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9月12日,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作出六衡房估字(2014)第0932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对原告张某的房屋受损部分估价为5.2533万元,收取评估费3300元。
另查明,被告陈某所有的贵A8698M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车辆撞坏原告的房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房屋被损的经济失。本院已确认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采信其对张某的房屋受损部分估价为5.2533万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以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有评估资质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间接经济损失,除有鉴定费3300元有证据证明外,其他无证据据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贵A8698M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由平安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不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房屋损失5.2533万元、评估费0.33万元,共计5.5833万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支付5.3833万元。)
案件受理费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84元,被告陈某负担598元。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钟吉斌
二O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尚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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