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2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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