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永与杨显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吴福永。
被告杨显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
代表人唐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永诉被告杨显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吴福永自愿于2015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福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福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福永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 0一 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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