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大彬与谭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3
原告谭大彬。

被告谭吉远。

被告白毅。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大彬诉被告谭吉远、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大彬于2014年9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大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谭大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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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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