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匡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 二 月 九 日
书记员 汪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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