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邱伟,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 毅
人民陪审员 聂 犇
人民陪审员 陈 振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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