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4
原告梁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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