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与石治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维远,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安秋。
被告石治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治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湄潭县马山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梁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振
人民陪审员 柯 勇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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