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军与杨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元军。
被告杨承刚。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元军诉被告杨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元军于2014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元军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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