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见与唐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4
原告陈志见。

委托代理人陈其斌,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湄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塔坪小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马勇。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张家骐。

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见诉被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湄潭有限责任公司、唐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见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见撤回对被告唐永的起诉。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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