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星华与廖星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廖星华。
被告廖星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星华与被告廖星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星华于2015年1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星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星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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