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黄某某曾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1月21日,原告黄某某又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依法退回原告黄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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