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茂书与王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4
原告田茂书。

被告王大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书诉被告王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书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茂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茂书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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