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友与杨国昌等合伙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庆友。
被告杨国昌。
被告莫运禄。
被告韩洪冬。
被告罗适。
被告罗光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友与被告杨国昌、莫运禄、韩洪冬、罗适、罗光彬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友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庆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庆友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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