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白成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谭白成。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白成诉被告贵州建工住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白成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白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白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7.00元,由原告谭白成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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