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亮与张寿星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寿亮。
被告张寿星。
被告陈德容。
原告张寿亮诉被告张寿星、陈德容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寿亮诉请被告张寿星、陈德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共3416.49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由审判员丁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寿亮、被告张寿星、陈德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11日,双方为争议的一棵树发生了打架,原告张寿亮被被告张寿星、陈德容打伤住院治疗5天,产生了各项损失2068.49元。原告张寿亮被当地公安拘留3天,被告张寿星被当地公安拘留5天,被告陈德容被罚款2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但被告张寿星、陈德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寿星、陈德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寿亮各项损失1654.80元。
二、驳回原告张寿亮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寿亮承担50元,由被告张寿星、陈德容承担1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丁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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