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权与李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5
原告吴忠权。

被告李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权与被告李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忠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忠权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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