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林与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吴荣林。
被告熊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林与被告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林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荣林以其与被告熊俊已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熊俊已经支付欠款,故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荣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荣林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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