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谭某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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