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猛与陈朝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6
原告冯猛。

被告陈朝光。

委托代理人雷海波,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猛诉被告陈朝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猛于2015年3月6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猛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00元,鉴定费6000.00元,合计10900.00元,由原告冯猛负担。

审 判 长  杨君福

审 判 员  刘家权

人民陪审员  汪福贵

二 0 一 五 年 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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