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6
原告胡某某。

被告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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