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6
原告罗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经家人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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