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吴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6
原告杨某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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